就业形态出现多元化 立法要考虑分层分类适用性
黄乐平: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正高级研究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区政协常委,受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法律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人社部等八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如何理解文件中的“劳动三分法”?日前,人民政协报记者专访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正高级研究员黄乐平。他表示,“劳动三分法”正式纳入法律性的文件,对于未来修改劳动合同法乃至劳动法,将“劳动三分法”或者更体系化的分层分类原则纳入劳动法律,无疑是做了一次很好的铺垫。
记者: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三种类型,有人解读,这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您怎么看?
黄乐平:“劳动三分法”并不是官方政策的标准用语,是学界根据官方文件的内容提炼出来的学术名词。《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在“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部分有两处表述。
一处是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具体内容为“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另一处是关于职业伤害保障(近似工伤保险),具体内容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在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了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某种最低程度的劳动权利的保障,如最低工资保障、职业伤害保障。
“劳动三分法”这个命题,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似乎是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其实还算不上是石破天惊的大事。中国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关系运行的现状,与劳动法律制度文本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呼声,使得有关部门对于修法以解决劳动关系实践难题有了更多深层次的思考。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曾就劳动合同法修改的重点议题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其中一个课题就是《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研究》,我本人是这个课题组的负责人,这个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就是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分层分类问题,不只是针对劳动者的分层分类,还有用人单位的分层分类。应该说,随着就业形态多元化,分层分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更有利于促进就业与保障劳动者权利。
在劳动法律没有修改的大背景下,人社部等八部委出台的文件回应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是一次很有益的尝试。但我们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文件的政策属性,我们可以理解这是为当下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并非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而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保障难题,也并非“劳动三分法”可以一蹴而就。
无论如何,“劳动三分法”正式纳入法律性的文件,对于未来修改劳动合同法乃至劳动法,将“劳动三分法”或者更体系化的分层分类原则纳入劳动法律,无疑是做了一次很好的铺垫。
记者:文件重在落实,您认为可操作性如何?
黄乐平:仅就最低工资保障与职业伤害保障而言,应该是完全可以操作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办法出台以后,应该就看得更清楚了。新的政策出台,都有可能存在执行梗阻问题。比如说,新的制度可能会加剧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压力传导之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就业。在企业方面,加大成本,意味着企业可能会消极执行;在政府方面,出于对就业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在执法时稍稍“高抬贵手”。只要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持续失衡,劳动执法的梗阻现象在可预期的未来,会是常态。
记者: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和权益保障,在顶层设计上,除了当下的措施,还要补哪些短板?
黄乐平:赋予工人自我维护维权的权利、提升工人自我维护维权的能力,发挥工会组织特别是产业工会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培育更多服务新业态劳动者的社会组织,如行业调解组织参与化解社会矛盾。
记者:2014年,关于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问题,得到全国政协的持续关注,全国政协推动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意见,并发挥民主监督职能、通过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意见的落实,是政协全过程民主的经典案例。从政协工作的角度,您认为在新就业形态管理过程中政协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黄乐平:我认为,要充分调研了解问题本质,搭建平台探讨解决机制,聚焦目标推动政策完善,广泛宣传回应民生诉求。
政策制定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政协应充分听取代表劳动者弱势一方的声音,并汇聚政协人才优势,真正提出有的放矢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