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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日大: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2020-07-16 11:34:36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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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对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事实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作出了重要部署。

    目前,我国涉外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业务范围日益拓展,涌现了一批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案件,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海外利益安全面临的风险增加,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公民权益保护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目前,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等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任职的人数还比较少,其中在高级别、关键岗位任职的更是寥寥无几。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在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比较弱,发挥的作用还较小。

    因此,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培养涉外律师人才格外重要。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有利于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我国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笔者看来,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需立足现实,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突破。

    补齐中西部地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短板。通过对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册》的分省统计发现,目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相对集中在东部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入选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则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现代服务业,受市场需求的导向和驱动作用明显,其发展水平与当地经济的发展呈正相关关系。而涉外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服务行业中的新兴和前沿领域,更是依赖于当地的对外开放水平和外资外贸的活跃程度。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市场需求不足的影响,其涉外法律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自然相对乏力。这些落后地区多属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未来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实施,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市场空间广阔、潜力巨大。国家还应当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例如: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设立省级“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中心,聘请专业律师、高校教师等担任研究员,负责研究涉外法律问题,指导、引领、推动全省范围内的涉外法律服务开展;同时,可以酌情设置一定的涉外公职律师岗位,并实行动态绩效管理,组建涉外法律服务“国家队”。

    创新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式。在学历教育方面,建议实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供给侧改革”,推广“法律+外语”双学位教育、中外联合培养法科专业学生等模式,适当延长修业年限或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在留学方面,建议国家留学基金委积极开拓和设置法学类公派留学项目,对于实务性强、修业年限短的LLM(法学硕士)等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培养、定向委培等方式吸收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参加。在继续教育方面,建议将律师参与外语类、涉外法律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并设置一定的年度扣除限额。

    加大涉外法律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无论是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还是应对处理中美经贸摩擦的过程中,都离不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身影。因此,建议国家加大对涉外法律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一是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适度纳入政法队伍建设范围,加大政法经费保障力度;二是对于参与国家“一带一路”重点建设项目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补贴;三是对于“走出去”提供服务的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国家实施灵活的外汇管理政策,适度放宽外汇管制限额。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