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庭:“未成年人禁酒”立法细则亟待明确
“流行病学调查发现,饮酒、酗酒会影响青少年的思维和注意力,致使出现抑郁、自杀、违纪违法等问题行为的可能性增大。”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安庭的一份提案聚焦未成年人饮酒问题。
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众所皆知,世界卫生组织早已将酒精列为一级致癌物。然而,我国作为一个酒产品的消费、制造大国,酒类产品巨大的消费力度与海量的信息传播,已经广泛且深刻影响着未成年人对酒产品的认知,严重威胁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据安庭介绍,关于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法律法规早已颁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等等。但相关法律未能细化,操作性不强。“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明示未成人禁止饮酒,也未给出直接的年龄限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执法主体,更没有明确谁去监督以及违法处罚等。”
安庭认为,“未成年人禁酒”的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极少出现因未成年人饮酒出现重大惩戒的案例,也较少出现因为向未成年人售酒、供酒行为而产生的重大司法、行政处罚。相对于很多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饮酒给予的“绝对刑事判罚”,我国的执法更多还是依靠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的机制与办法,存在认定难、执法力度长期偏弱偏软的现实情况。
安庭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章节,或是对“未成年人禁酒”给予单独立法。至少需要在责任主体、年龄限制、禁止消费产品名录等方面进行明确。此外,应对酒类包装及其广告给予限制,酒类包装应当用更醒目的标识提示“未满18岁禁止饮用”。酒类售卖平台,无论是线下商超、酒吧、KTV、便利店等,还是电商酒品展示页,都必须使用醒目标识进行警示。
如何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安庭认为,需要打破执法界别,形成一责多罚的有效机制,形成市监、公安、司法、社区、教育、监护人的多重责任主体,做到各负其责,多管齐下。“其中尤其应当突出监护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其行使有效的惩戒措施,甚至视危害程度可以与其个人征信等相结合”。(张永飞)